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實施精品戰(zhàn)略,提高研究水平,促進藏學事業(yè)進一步發(fā)展繁榮,特設立藏學領域的國家級獎項——中國藏學研究珠峰獎,依據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等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中國藏學研究珠峰獎由中國藏學研究中心和中國西藏文化保護與發(fā)展協(xié)會共同主辦,每四年舉辦一次。
第三條評獎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則,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和回避原則。投票表決一律采用無記名方式。
第四條評獎過程及結果由公證機關監(jiān)督和公證。
第二章組織機構
第五條由主辦單位設評審委員會負責評審工作。評審委員會下設評審組、學科組,由相關研究學科、不同地區(qū)、具有正高級專業(yè)技術職務的專家按一定比例組成,每任一屆。
第六條評審委員會設主任一名,主持評審委員會會議并負責評審全面工作;副主任若干名,協(xié)助主任工作;設評審委員會秘書處,具體負責評獎的組織、協(xié)調工作。
評審委員會主任由中國藏學研究中心總干事?lián)?,副主任由主任提名,評審委員會全體會議通過。
第七條評審組包括漢文研究專著評審組、藏文研究專著評審組、漢文學術論文評審組、藏文學術論文評審組、英文研究成果評審組、基礎資料成果評審組,確定獲獎獎項和獲獎等次。
各評審組的評審委員人數,不少于7名、不超過13名,視申請參評成果數量及評審工作量酌定。
各評審組設組長一名,主持本組評審工作,并根據具體情況設一至兩名副組長,協(xié)助組長開展評審工作。
第八條評審委員會所有委員按本人研究領域分為若干學科組,在評審組之前開展工作,對本學科研究領域候選成果進行評議,提出候選成果。
各組設學科組長一名,由學科組推薦產生,學科組長負責召集學科組會議。
第九條中國藏學研究中心科研業(yè)務辦公室行使評審委員會秘書處職責。
第三章參評范圍
第十條參評成果應該遵守中國憲法、法律,維護祖國統(tǒng)一和民族團結,遵守學術道德。
第十一條申報參評者須為該成果的合法著作權人本人(含合作作者)。著作權有爭議且未妥善解決權屬的成果,不予受理。具名依據以該成果正式出版、發(fā)表時的署名為準,多人署名者需所有作者共同簽名申報。
第十二條申請參評的成果,必須是正式出版、發(fā)表的具有創(chuàng)新性、符合學術規(guī)范的學術著作(含基礎資料)和論文。
第十三條參評作品應是評獎通知發(fā)布日期前5年之內的成果。
第十四條參評成果應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1)具有國際標準書號的圖書;(2)在具有國際標準刊號、國內統(tǒng)一刊號的學術期刊上發(fā)表的論文;(3)有合法出版代碼的電子出版物。
第十五條個人文集不在申報之列;多人文章匯編而成的文集,只允許作者個人按論文單獨申報參評。
多卷本著作每套為一種,須全部出齊后方可申報參評,出版時間按最后一部出版日期認定。多卷本著作中有單獨書號者可獨立申報參評。系列叢書中的單本著作可獨立申報參評。著作和論文中的一部分不得申報。
第十六條每項參評成果只能申報一次,更改題目或修訂內容在30%以內者視為同一成果。
同一申報人每屆每類獎項限報一項成果;兩人以上署名成果,可以合作名義增報一項;同一項成果只能申報一類獎項。
第十七條曾獲其他優(yōu)秀成果獎的成果,不影響參評。
第四章獎項設置
第十八條獎項分為以下六類:
(1)漢文研究專著類
(2)藏文研究專著類
(3)漢文學術論文類
(4)藏文學術論文類
(5)英文研究成果類
(6)基礎資料成果類
其他少數民族文種和外文文種成果待時機成熟后設立相應獎項。
第十九條漢文研究專著類、藏文研究專著類、漢文學術論文類、藏文學術論文類分設一等獎2項、二等獎4項、三等獎6項。
英文研究成果類、基礎資料成果類分設一等獎1項、二等獎2項、三等獎3項。
第二十條設中國藏學研究珠峰獎特別獎,用于獎勵具有特殊價值和特殊意義的成果。
第二十一條設中國藏學研究珠峰獎榮譽獎,用于獎勵為中國藏學事業(yè)做出過杰出貢獻的國內外著名藏學學者和藏學研究組織者,其評定不受是否有成果參評限制。
第二十二條設中國藏學研究珠峰獎青年優(yōu)秀成果獎,用于獎勵40周歲(截止到報名日期)及以下的申報者,以鼓勵更多的青年學者投身藏學事業(yè)。獲獎成果由評審組在本組評審范圍內評出,每組不超過1項。
第二十三條獲獎成果標準,另行制定。
第五章工作程序
第二十四條通過中國藏學網(www.tibetology.ac.cn)、中國藏學研究中心微信號(zangyanzhongxin)、《中國藏學》雜志等,公布評獎通知。
第二十五條申報人按評獎通知規(guī)定時限填報、提交《中國藏學研究珠峰獎申報評審表》和參評成果原件(或完整復制件)各三份。其中至少有一份原件。
第二十六條申報截止后,秘書處依據本辦法負責組織對參評成果進行資格審查,并通過中國藏學網等公示所有合格申報參評成果,公示時間為30日。
第二十七條秘書處將所有參評成果送各學科組專家審讀,每份成果一般由3-5位同行專家分別獨立審讀。秘書處將獲三人及以上認可的參評成果選作推薦成果。
第二十八條將推薦成果按學科分類提交各學科組審議。
各學科組經過集體審議后投票表決。獲該學科組成員三分之二(含)以上投票認可的成果作為候選成果,進入評審組評審。
第二十九條各評審組將成果按獎項類別進行集體審議并進行投票,將得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含)以上的成果按得票數自上而下依次排列,確定獲獎成果和等次,至獎項額滿為止。
對得票相同者進行二輪投票,確定排序。
第三十條各評審組在獲一二三等獎之外的候選成果中,取得票最多且符合青年優(yōu)秀成果獎條件者確定為青年優(yōu)秀成果獎。
第三十一條特別獎、榮譽獎由學科組提出候選作品和候選人名單,經評審組醞釀后交全體會議表決,獲三分之二(含)票數以上者獲獎。
第三十二條評獎結果產生后,通過中國藏學網等公示,公示期為30日。公示期間被舉報并經查實者,取消獲獎資格,相應獎項空缺。
第三十三條公示結束后,正式公布獲獎成果,適時召開頒獎大會。
第六章評審紀律
第三十四條評審委員會及評審組、學科組在審讀、評議和表決時,實行當事人和親屬回避制度。
第三十五條評審委員會及評審組、學科組成員和辦事人員,須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凡在評獎過程中徇私舞弊、泄露評選情況者,一經發(fā)現,取消參與評獎工作的資格。
第三十六條參評成果不得違反學術道德,不得侵犯他人知識產權。評獎之前發(fā)現的,取消參評資格;公示期間發(fā)現的,取消獲獎資格;獲獎后發(fā)現的,宣布撤銷,追回獎勵,并宣布取消申報人今后參評資格。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由中國藏學研究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2005年4月14日發(fā)布試行。2009年6月第一次修訂。2017年3月第二次修訂。
附:“中國藏學研究珠峰獎”評獎工作流程圖
附:
“中國藏學研究珠峰獎”評獎工作流程圖
注:評獎過程及結果由公證機關監(jiān)督和公證。